一、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申请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配售、储存枪支(弹药)的场所和安全可靠的仓储设备和安防报警系统;
(三)具有专用的运输车辆。枪支(弹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技术防范设施完备;
(四)管理、销售人员须经过岗位培训,熟悉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掌握枪支性能,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以及违反枪支管理使用纪律或者处分记录;
(五)具备计算机管理枪支(弹药)配售的条件;
(六)没有违法、违规销售枪支(弹药)的记录;
(七)建立可能危及枪支(弹药)安全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并能够保障实施;
(八)建立经营管理制度,完善售后服务体系;
二、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公安厅窗口A2区A033,A034。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三、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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