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专利的费用缴纳项目有: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费、印刷费、申请维持费、年费;
四、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
五、无效宣告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上述费用缴纳的方式可以是申请人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用邮寄的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没有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办公室缴纳的,以缴纳当时为缴费日。
以邮局或银行汇寄方式缴纳的,以邮局的邮戳或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超过十五日的,除邮局或者银行出具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缴费日。
申请人无论是因何种原因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的可自缴费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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