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细则说明
时间:2023-07-03 16:31:56 4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的房屋拆迁工作,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执政理念,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依兰县实际,特制定《依兰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一、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10元(以产权证照标明的面积为准)。

(2)电话迁移费66元。

(3)有线电视迁移费50元。

(4)民用电表迁移费500元、互联网迁移费40元。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

(1)非住宅中机器、材料、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备、设施的搬迁、拆装费按规定标准及货物运输、设备拆卸、安装价格计算,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15元(以产权证照标明的面积为准)。

二、房屋拆迁临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临迁补助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按月支付临迁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18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为标准按月发放。

(二)非住宅房屋临迁补助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迁补助费,产权人和使用人分离时,产权人与使用人各得临迁补助费的50%。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按月支付临迁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18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为标准按月发放。

三、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助标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按照依房联发[2009]01号文件确定。

四、关于无证照房屋的处理

(一)对于经县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得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该房屋必须达到室内层高2.5米以上,墙厚37厘米以上(含37厘米),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房屋产权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600元。

1、具有拆迁范围内依兰县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

3、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4、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五、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的补助标准

参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1、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

六、个体工商户停业损失补助标准

按上年度平均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确定职工人数,人均工资标准给予补助,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损失补助。

七、对特困家庭给予照顾的标准

1、被拆迁人是特困户的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户口,每户补助4000元。

2、被拆迁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一级、二级以上的),凭《残疾证》和户口,每户补助8000元。

八、我县拆迁房屋最低保护价

被拆迁房屋补偿、补助费总补偿价格低于30000元的,按30000元给予补偿。

九、拆迁奖励标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的,住宅用户每户奖励5000元,非住宅用户每户奖励8000元。

地上构筑物没有补偿标准的按其成本价格从不可预见费中解决。

遗属补助政策相关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三)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

(五)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亲属

(八)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18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九)年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中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

(十)死者遗属补助金额确定后,其配偶因升级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遗属生活补助费。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时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后来原单位改为企业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死亡时在企业,后来单位改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则不能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

(十二)遗属上大学毕业后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国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遗属补助。

(十三)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

(十四)2004年1月1日执行新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原领取的其他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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