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象牙制品是违法行为。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相关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收藏象牙制品定罪标准
购买象牙制品定罪标准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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