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交易经适房起纠纷,法院判决签订协议无效
时间:2023-06-10 11:26:46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4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告沈某、徐某与被告马某、陆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这是一起因私下交易经济适用房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此前,该院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

据了解,涉案经济适用房的实际购买者为原告夫妇,名义购买者为被告夫妇。原告沈启华为杭州电力广告有限公司职工,马玉根为杭州市电力局退休职工,两人原是同事。原告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被告具有认购经济适用房的资格,经申报,认购了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的经济适用房一套,但无资金购买。

2006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就该经济适用房达成转让协议,约定房屋购房款519743.95元由原告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再借给被告31000元。被告取得的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及相关房屋产权证件等均应及时交付原告,由原告支付相关费用,经济适用房交付使用后由原告无偿使用,按国家政策允许上市交易时被告应及时无条件的将产权过户给原告,费用由原告承担,房屋产权过户后被告无须归还借款31000元,被告如违反约定,其除归还购房款、借款及其它费用外,还需承担违约金35万元。

协议签订当天,原告沈启华支付给两被告按协议约定的借款及购房款。次日,两被告与开发商签订了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2007年12月初,开发商向两被告交付了涉案房屋,但两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将该房屋交给原告使用,也未将款项退还原告,并对经济适用房进行了部分装修。原被告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而诉至法院。

江干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双方于2006年5月23日签订的协议已成立。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此协议无效,判决被告马某、陆某返还原告沈某、徐某款项人民币543137元。驳回原告沈某、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全文7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借款 最新知识
针对私下交易经适房起纠纷,法院判决签订协议无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私下交易经适房起纠纷,法院判决签订协议无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