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措施宣布后未执行能否折抵刑期
已经实施了羁押的,羁押天数可以折抵判决后的刑期。没有执行羁押的,则谈不到折抵,直接按照判决的刑期执行。
《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百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度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道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回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答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哪些
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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