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完善董事会制度,充实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突出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制约董事长专权。
并且,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使之与股份有限公司加大区别:新法第50条对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设经理不作强制性规定。第38条规定,对于股东会决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强化监事职权,完善监事会制度。
新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的职权扩张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强化董事及高管责任。
新法148至153条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11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11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四,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作专门规定。
包括: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限制有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并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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