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换押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执法监督和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就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二)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
《提讯证》或者《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用完续办。
(三)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一、刑事案件羁押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1、拘留期限最多37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公安30天,检察院7天。
2、侦查应该7个月结束(超过七个月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基本2个月,如果案件复杂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6条,交通不便、团伙、流窜、取证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2、审查起诉不超过6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要求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时间不得多于5个月。
如果已经进入到下一程序了的话,比如公安机关现在侦查完毕,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都是在案件材料移送到人民检察院的同时,就会把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更换到检察院的看守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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