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会受到刑罚。具体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权利人要求,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会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下商业秘密侵权,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浅谈商业秘密侵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相应的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也随之建立和完善起来,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我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对自身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重视。笔者曾办理过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结合自己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体会,在这里谈一谈商业秘密侵权的问题。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1)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必须是秘密的,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由特定的人或少数人掌握或知晓,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取的。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即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在于:所有人凭借此项秘密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获得高额利润。
(3)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应当是一种应用于生产实践、经营管理、商业行为中的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的具体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方法信息。
(4)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能够保持该信息处于秘密状态的必要条件,但也并不是说这种保密措施是万无一失的,而是要求权利人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仪器权利人的保密措施能够防范任何不可预测的产业间谍行为是不现实的。
商业秘密的范围相当广泛,任何与生产活动、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都可能构成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内容宽泛,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其实这些列举只是提示性的,任何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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