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款合同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由于公民之间的借款数额多少不一,多的达到几万、几十万,少的只有几元、几十元;期限长短不一,长则数年,短的只有几小时、几天。如果一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口头形式简便易行,适用于借款数额小,借款期限较短,当事人之间较为熟悉的借款合同。而对于借款数额较大的借款合同,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旦发生纠纷时便有据可查,易于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一、关于还款的期限问题
俗话说有借有还。借,本身意味着还。从法律性质上讲,借,只是使用权或处分权的暂时转移,而不是所有权的转移。在借贷法律关系中,贷款人出借是建立在借款人归还借款的基础上。因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后,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义务。现实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据、协议)没有约定还款权限的非常普遍,以致发生纠纷的也非常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法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二、关于借款的利息问题
公民之间的借款是否要支付利息,完全取决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既可以支付利息,也可以不支付利息,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由于公民之间的借款一般发生在相互熟悉的人之间,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往往没有约定借款人是否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就没有支付利息的义务。
全文6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