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格的相对独立性。作为独立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而且能够在民事活动中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不仅有自己的企业名称,并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有自己独立的住所。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并不必然导致企业的解散;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财产的相对独立性。企业财产是企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即投资者的投资和企业的盈利积累,在企业财务制度上是独立于投资者个人其它财产的,企业在不违反业主意志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权。
(三)利益的相对独立性。随着个人独资企业人格和财产的相对独立,使个人独资企业个有了相对独立的利益。独资企业的利益与出资人的个人利益在时空上有了较为显著的划分,尤其是独资企业把经营积累的财产投入在生产时更为显著。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债务承担需要根据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来判断。
一、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中国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债权人自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最重要的一点,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于一人有限公司,不是法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有无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非法人企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我国《民法典》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显然,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认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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