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程序如下:
(一)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二)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
(三)登记。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四)公告。
一、怎样领养小孩
领养小孩的,由收养关系当事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之后,会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经审查之后,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并颁发《收养证》。对于不符合收养规定的,会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二、怎样领养孤儿院的孩子
领养孤儿院的孩子的办理手续具体内容如下:
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主要对申请人的条件和收养目的进行审查;
3、登记,发给收养证。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5、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三、私下领养的孩子如何上户口?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登记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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