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刑包括量刑起点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量刑起点是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所确定的刑罚量,而应增加的刑罚量是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确定的。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其中,伤亡后果是指被伤害人数及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是指给被害人造成的残疾程度,包括一般残疾、严重残疾和特别严重残疾三种;手段的残忍程度是指对犯罪手段残忍性的程度衡量。
在具体的故意伤害犯罪中,对于已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评价的犯罪后果、伤残等级及手段的残忍程度,不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考虑。比如,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六级以上严重残疾的,特别残忍手段和六级严重残疾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已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故在确定基准刑时,只对手段超过特别残忍程度的部分和六级以上程度的残疾进行评价。同时,有些案件的犯罪手段不宜用残忍性来衡量,比如情节相对轻微的持木棍或持刀伤害,此时可将持械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在确定基准刑后调节基准刑。
一、砍伤人应该如何判刑
持刀伤人要是造成了轻伤或其以上伤害程度的话,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⑵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⑶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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