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0月27日讯记者刘姝宏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扩大了赔偿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并将看守所纳入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
在常委会会议上一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原草案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中没有包括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的情形,建议予以明确。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为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管理机关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法律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对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三审:赔偿义务机关范围扩大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日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扩大了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范围,将看守所也纳入赔偿范围。相关条文修改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说,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管理机关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将有关规定作上述修改。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还特别强调及时赔偿,明确规定: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备受外界关注,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明确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对国家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这一规定还不够具体。
对此,洪虎表示,经同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反复研究,考虑到国家赔偿案件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等权利,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在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不宜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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