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还有一个特殊原则,即目的实现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惟一的,只要当事人及时完全履行处罚决定,强制措施应立即停止。行政机关仅能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实施强制,也只能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这一原则要求,首先,确定强制执行的惟一目的就是实现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在大多数情况F都能得到当事人自觉履行,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出现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有必要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其次行政处罚决定得到履行后,行政机关应立即停止强制执行。因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就是实现行政处罚决定,使当事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所以,一旦处罚决定得到履行,行政机关就应该停止适用强制措施,不得将强制措施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再次,在法定特殊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确认不能继续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终止。原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或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废止或撤销的,也视为达到了行政目的,强制执行不再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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