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及补助对象
1、在嘉兴市本级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企业专利技术得到有效实施转化,税收缴纳情况稳定;
2、自然人,包括嘉兴市本级户籍居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编科研人员,在嘉兴从事科研工作连续五年以上的常住居民,符合以上
(一)规定条件且在嘉兴居住满三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市本级新居民积分考核排序前50位的新居民;
3、依法设立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4、专利工作管理部门等。
二、补助内容
1、专利申请或授权补助1)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若申请人为企业每件专利补助5万元,申请人为个人每件专利补助3万元;获得国外其它国家发明专利权的单位,每件补助4万元,个人每件补助3万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补助两个授权国家或地区。2)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单位,每件补助人民币1万元;个人每件补助5千元。同一实用新型专利最多补助两个授权国家或地区。3)国内发明专利的,授权后资助10000元。单位或个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向代理机构及审批机构缴纳的部分费用使用“嘉兴市专利服务券”进行抵免,具体参照《嘉兴市专利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执行。4)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委托申请的专利,每件分别资助1000元和500元,其它每件分别资助600元和400元。上述资助对象均指第一专利权人为嘉兴市本级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情况。同一专利权已获得上级同类政策补助或同级不同阶段补助的部分不再重复补助,在实际发放时予以扣除。港澳台地区授权专利按国内标准执行。
2、各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奖励1)被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20万、10万和5万的奖励;2)嘉兴市专利示范镇创建达标的镇(街道)资助5万元;3)中小学生(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及示范学校(基地),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的经费支持;4)以上称号被取消后再次申报获得称号的,不再予以补助。
3、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质押贷款项目实施贴息补助,对同一笔贷款项目(同一笔贷款项目是指最高额质押贷款合同下于同一时间发生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计算时间按实际发生月份核算,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额为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40%,每项贴息最高不超过25万元。给予单个企业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三次。
4、专利实施转化项目补助企业利用专利进行产业化项目分别按不同标准给予补助。项目研发投入不少于500万元,项目完成后形成销售不少于4000万元列为重大项目,补助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项目研发投入不少于300万元,项目完成后形成销售不少于1500万元列为重点项目,补助15-30万元(含15万元);项目研发投入少于300万元列为一般项目,补助15万元以下。
5、其它专利项目资金资助1)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2)通过考试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且户籍在市本级的自然人,给予5000元奖励;3)在我市规范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占比达到申请总量的25%以上(含),或在我市授权的发明专利数量达到50件以上(含)的,或被授予“嘉兴市优秀专利代理机构”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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