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提取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单位改制、撤销后未再就业的;
(四)出境定居的或工作、户口关系转出本州的;
(五)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七)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八)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九)特殊情况提取。
办理场所:古丈县: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古丈县管理部(古丈县红星区财政局六楼);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账户以及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离休、退休的:
1、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缴存人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3、缴存人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三)单位改制、撤销后未再就业的:
1、单位改制、撤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人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四)出境定居的或工作、户口关系转出本州的:
1、出境定居的提供《外籍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绿卡)。工作、户口关系转出本州的,提供调令或工资、户口迁出证明;
2、缴存人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中央所属、省属企业干部在本系统内交流并调出自治州的,单位相关文件可代替调令。
(五)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人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缴存人死亡证明指医院(或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被宣告死亡证明书或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无医院(或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被宣告死亡证明书或户口注销证明的,由原缴存人所在单位证明。
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应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没有合法证明的应由公安部门证明,受遗赠人或受遗赠权应经公证部门公证或法院判决证明。
以上五种情况提取公积金,在中心有贷款的偿清贷款后再予办理。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现房提取:凡在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办理的房产证,可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提取。
2、购商品房
①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首期付款收据原件与复印件;
如果购房合同未备案,可持购房合同、首期付款收据、契税发票或持购房合同、首期付款收据和与银行签订的按揭合同申请提取。
缴存人在自治州以外的城市购房申请提取的,需持购房合同、首期付款收据和契税发票,如无契税发票,经网上查询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站、核实购房属实后,可办理提取。缴存人也可持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或与银行签订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申请提取。
3、购二手房
①持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的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契约或购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②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参加单位定向开发建房
①国土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③持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的定向开发建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签订或与开发商签订;如无定向开发建房协议,可用定向开发建房花名册代替,定向开发建房花名册中应包含个人购房面积、总价两项指标);
④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建造、翻建住房
①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两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在村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有关部门出具的两年内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施工合同。
6、大修住房
①应大修住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③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经房产部门审核确认后的租赁合同);
②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半年提取偿还贷款
①个人住房公积金半年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管理部出具);
②还款账户原件与复印件;
③若需要提取配偶的公积金对冲还贷,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提取
①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管理部出具);
②若需要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还贷,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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