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有四个要求:
1、不为公众所知,即不为特定人所知的秘密;
2、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
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际使用价值,而不仅仅是理论水平;
4、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权利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也无法保护。
商业秘密的构成
商业秘密的构成(一)秘密性贴在销售办公室公告栏中的客户名单是具有秘密性吗?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公众•公开渠道(二)价值性价值性:经济利益指与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披露有关的经济利益。可用权利人的损失衡量。某酒店自行研制了一种烧烤配料,使酒店的业务增长了50%,后厨师辞职并就职于另一家饭店,使用同一种配料,使原酒店业务下滑。厨师侵权吗?(三)管理性管理性:权利人根据具体情况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规章制度•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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