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庭审结一件夫妻婚内借贷纠纷案,判决陈先生偿还谭女士借款5万元。
2008年上半年,陈先生与谭女士登记结婚。次年初,陈先生欲买车,但资金不够,便向谭女士借款。谭女士从其娘家借款5万元再借给陈先生,陈先生出具一份借款凭据,双方未对借款约定利息。借款后,陈先生一直未还款。2010年6月,陈先生起诉离婚未获准许。2011年6月,陈先生再次起诉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未处理该借贷问题。2013年6月,谭女士起诉要求陈先生返还借款5万元。陈先生认为借款是实,但全部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故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是身份特殊而又独立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夫妻间发生的合法民事法律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谭女士从他人处借款5万元后再借给陈先生,陈先生又出具了借款凭据,该民事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是谭女士、陈先生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陈先生辩称5万元借款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判决陈先生返还借款5万元给陈女士。
济南刘-琪律师提示:夫妻间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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