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几万元怎么判
时间:2023-08-14 14:24:54 4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网络赌博几万元的判决情形具体有:

一、有下列情形的按照“开设赌场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当事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当事人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当事人为赌博网站担任相关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当事人有参与赌博网站并进行利润分成的。

二、有下列情形为“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进行处罚,会被判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网站有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2)当事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3)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4)网站的相关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5)当事人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当事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7)当事人有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赌博代理犯法吗

网络赌博代理犯法。网赌代理是属于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另外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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