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物抵债的方式
第七条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
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二、以物抵债申请书怎么写?
XXX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住所地,身份
(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住所地,身份
(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
关于XXX(申请执行人姓名)与XXXXX(被执行人姓名)xxxxxx(案由,如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因贵院在拍卖被执行人XXX的财产XXX(具体财产民称,如房产)时发生流拍,现申请执行人XXX自愿请求以流拍财产XXX(财产名称)作价XXXXX元抵付债务。请予审查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执行人:xxxxx(签名或盖手印,,是单位的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三、以物抵债裁定书
(2012)庄法执字第140号
申请执行人王XX,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
委托代理人王X,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
被执行人蒋xx,男,生于1972年9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浪县人民法院(2012)庄韩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蒋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XX在七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蒋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有扣押的被执行人蒋XX所有的车号为甘E-21278的五征牌货运车一辆,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相互协商,相互同意作价35000元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蒋XX所有的车号为甘E-21278的五证牌货运车一辆作价3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XX抵偿赔偿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马XX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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