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改革新动向:2022年政策调整
时间:2023-07-11 22:13:41 4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期税政变化重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为3%。一般纳税人煤炭矿产品的税率增为17%。购建固定资产的进项可以抵扣。燃油消费税税率调增(燃油税)。个人出租住房税收调减。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放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目起征点连续提高(现为2000元)。

2022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新政策

2022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新政策规定如下:

1、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政策:

个体户一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从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仍适用之前的免税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业务为3%征收率的:2022年4月起至年末免征增值税(超过500万需转为一般纳税人);

业务为5%征收率的:月度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

2、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

(1)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享受条件:

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乘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除以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乘(1-百分之五十);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3、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政策:

(1)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4、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1)优惠内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2)享受条件:

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乘以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乘以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5、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1)优惠内容: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享受条件: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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