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比例
时间:2023-07-14 01:30:17 3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

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8%,个人缴费2%。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0.2%,个人不缴费。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0.8%,个人不缴费。

5、失业保险:单位缴费1%,个人缴费1%。

6、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费各为12%。

不同地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要以其所属地区的缴纳比例为准。

机关公务员养老保险

机关公务员养老保险来源:作者:时间:2010/10/29机关公务员养老保险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明细表对象抚恤金计发基数项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机关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技术

机关公务员养老保险

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抚恤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明细表

对象

抚恤金计发基数项目

机关行

政人员

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

机关技

术人员

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职务(岗位)津贴。

机关普

通工人

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职务(岗位)津贴。

1985年6月30日前

离休时行政级别全额薪金、工龄工资、职务津贴(备注一)、生活补贴(含5元副食补贴,5元生活补贴,17元生活补贴)、增加的离休费:

1、按沪人[1990]2号文;

2、按沪人[1992]118号文;

3、按沪社保业二发[1994]8号文、按沪社会性保业二发[1994]9号文;

4、按沪社保业二发[1994]20号文;

5、按沪社保综发[1996]2号文;

6、按沪社保法发[1997]28号文、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加的养老金。

1985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

全额离休费(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职务津贴(备注一)、增加的离休费;1、按沪府办发[1989]23号文;2、按沪人[1990]2号文;3、按沪人[1992]118号文;4、按沪社保业二发[1994]8号文、按沪社保业二发[1994]9号文;5、按沪社保业二发[1994]20号文;6、按沪社保综发[1996]2号文;

7、按沪社保法发[1997]28号文、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加的养老金。

1993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

全额离休费(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养老保险补贴、职务津贴(备注一)、增加的离休费:1、按沪人[1992]118号文;2、按沪社保业二发[1994]8号文、按沪社保业二发[1994]9号文、3、按沪社保业二发[1994]20号文;4、按沪社保综发[1996]2号文;5、按沪社保法发[1997]28号文、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加的养老金。

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

全额离休费(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备注一)、养老保险补贴、增加的离休费:按沪社保法发[1997]28号文、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加的养老金。

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

全额离休费(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备注一)、增加的离休费:按沪社保法发[1997]28号文、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加的养老金。

1997年1月1日以后

全额离休费(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备注一)、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加的养老金。

退

1985年6月30日前

退休时职务全额工资、工龄工资、生活补贴(含5元副食补贴5元生活补贴、17元生活补贴)、职务津贴(备注二)、增加的退休费:1、按沪人[1990]2号文;2、按沪人[1992]118号文;3、按沪社保业二发[1994]9号文、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加的养老金。

1985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

退休时全额工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职务津贴(备注二)、增加的退休费:1、按沪府办发[1989]23号文;2、按沪人[1990]2号文;3、按沪人[1992]118号文;4、按沪社保业二发[1994]8号文、按沪社保业二发[1994]9号文、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加的养老金。

1993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

退休时全额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职务津贴(备注二)、增加的退休费:1、按沪人[1992]118号文;2、按沪社保业二发[1994]8号文;3、按沪社保业二发[1994]9号文、养老保险补贴、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要制增加的养老金。

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

退休时全额工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职务津贴(备注二)、养老保险补贴、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加的养老金。

1995年1月1日以后

退休时全额工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职务津贴(备注二)、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加的养老金。

备注:

1、离休人员:1991年5月31日以前离休的,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档增发离休费补贴;1937年7月6日前5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4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35元;1945年9月3日以后25元。2、1991年6月1日以后离休人员,按离休时职务津贴计发。

2、退休人员:1、1991年5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生活费为15元;2、1991年6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按退休时职务津贴计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项目审核表

参加革命

工作时间

离(退)

休时间

死亡

时间

机关工作人员

离(退)休人员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1

基础工资

离(退)休时全额工资

2

级别工资

工龄工资

3

职务工资

职务津贴

4

工龄工资

生活、副食补贴(未参加1985年工改)

5

职务(岗位)津贴

沪府办发(89)23号文增加的离(退)休费

6

岗位工资

沪人(90)2号文增加的离(退)休费

7

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沪人(92)118号文增加的离(退)休费

8

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沪社保业二发(94)8、9号文增加的离(退)休费

9

沪社保业二发(94)20号文增加的离休费

10

沪社保综发(96)2号文增加的离休费

11

沪社保法发(97)28号文增加的离休费

12

养老保险补贴

13

按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加的养老金

14

警衔津贴

15

16

17

18

19

20

填写单位:(盖章)电话:经办人:年月日

备注:

领款人(持证遗属)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私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通知书、一次性抚恤金项目审核表。2、如委托他人领取,代领人需凭持证遗属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私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通知书,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核表。

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离退休时的全额基本工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及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加的养老金;国家规定实行的地区补贴、保留工资、粮油补贴(6元),均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表

离退休时间

抚恤金计发基数

1985年6月30日之前

金额薪金、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生活补贴、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含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加的离退休费)

1985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

离(退)休费计发基数、职务(岗位)津贴、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含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加的离退休费)

1993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

离(退)休费计发基数、职务(岗位)津贴、养老保险补贴、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含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加的离退休费)

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

离(退)休费计发基数、职务(岗位)津贴、养老保险补贴、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含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加的离退休费)

1995年1月1日以后

离(退)休费计发基数、职务(岗位)津贴、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含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加的离退休费)

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手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通知书和一次性抚恤金项目审核表,由死者所在区、县、局以上单位的人事部门填写,发至持证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由区、县民政局按规定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手续:

(一)领款人(等证遗属)带本人户口薄、身份证、私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特殊或病故通知书、一次性抚恤金项目审核表。

(二)如委托他人领取,代领人需凭持证遗属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户口薄、本人身份证、私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通知书、一次性抚恤金项目审核表。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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