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签章无效的情形
时间:2023-02-21 14:10:36 4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值得注意的是,在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中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而票据仍然有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1、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汇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一、票据权利的特征

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2、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票据权利以票据为载体,票据以票据权利为内涵,票据权利因票据的制成而产生,因票据的毁灭而消失

3、票据具有双重性:承兑或付款提示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力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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