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光权针对树木吗
采光权从一个起初还鲜为人知的名词,发展到今天成为日益被重视的生存权利,已走过了一段漫长但小有成效的道路,说明了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日益突显,同时也说明人们居住水平的逐步提高和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追求。人们期待着它能更好地被重视、被保护。在国外,很多学者甚至认为日照权、采光权不是一个财产权,而应属于人格权,它不仅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还包括了生活的安适、宁静。近年来,随着诸多新建筑的拔地而起,许多居民的住房被遮挡住了阳光,北京市以及其他省市关于采光权的纠纷以至诉讼越来越多。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种相邻关系。该条款的规定正突出体现了这一目的。因此,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学术上将相邻权置于所有权的范畴也是现实的。采光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取日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从本质上说采光权至少有以下特征:1、采光权的主体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一般情况下是相邻的,但有时也不以相邻为必要。2、采光权主体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此处的使用人包括基于用益物权和基于债权使用土地之人。3、采光权的客体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所体现的利益,具体说就是基于所有权、使用权所应获得的日光照射之利益。4、采光权的内容包括:(1)相邻方有权获得日光照射的权利,另一方应给予必要的便利,此处之必要指不得到将影响其正常生活所需的日光照射。(2)相邻各方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他方采光权,这是以消极不作为为内容,以确保采光权的实现。
二、什么样的树木属于珍贵树木
1、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属于珍贵树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2、毁坏珍贵树木后会被严重处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任何人都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毁坏珍贵树木,否则就有涉嫌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可能,且根据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只要发现此类行为存在,那么就需要立案处理。公民发现他人实施毁坏行为之后,可以到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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