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院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保密法》和高检院有关保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范围
(二)尚未公布的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涉密会议内容和会议记录;
(三)院领导参加的尚未公布的各种涉密会议及活动内容;
(四)机关各部门的涉密业务工作情况,包括组织人事、案件情况、技侦手段、行动方案、羁押地点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卷宗、询问笔录、举报材料、来信、来访情况等;
(五)涉密传真、电话会议的有关文件、资料及内容;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七)检察机关武器弹药调拨、发运、存放情况;
(八)检察技术方面的器材、资料等;
(九)保密电话、密码机、密钥等;
(十)印章、印信、证件等;
(十一)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二)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三)不在私人交往中或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事项;
(四)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公共场所或宿舍内传阅;
(五)不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
(六)不在个人著作和文章中引用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七)存储文件和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与因特网和公共信息网相连接。
三、保密要求
(一)严格各种文电、信函的查收、登记、编号、分发和签字手续,不得私自扩大机密文电的传阅、使用范围。
(二)党组传阅的机密文电由机要秘书负责管理;各部门的机密文电由内勤负责管理;机密文电每季度组织清交一次。
(三)送交打印、复印的稿件及文件软盘,要按保密要求妥善存放;印出的文件要及时通知送印部门取回;打印、复印的清样、废版及废品要及时销毁。
(四)摘抄、复印、翻印秘密文件和资料,必须经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复印件要与原件一样登记,用后收回。
(五)凡开通使用涉密信息网络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院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文件销毁由院统一组织并派人监销,各部门不得私自销毁,严禁当废品出售。
(七)秘密文件或案卷材料应通过机要或派专人专车递送。执行递送任务时,不得在无关单位、场所办理其他事宜,不压件,不丢失。
(八)宣传报道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非经批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九)加强保密教育,每年在节假日前集中进行一次保密教育和检查。
四、保密机构
(一)院成立保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各部门设一名兼职保密委员,在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基本职责:
1、负责组织研究贯彻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具体意见及措施。
2、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本单位(系统)的保密工作。
3、对院各部门的保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4、及时听取保密办公室、职能部门的保密工作情况汇报。
5、审定本单位保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组织研究和处理保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请党组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组织调查和研究处理泄密事件。
8、主持召开保密工作会议或保密委员会成员会议。
9、协调解决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和通信、自动化建设中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10、组织向党组及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
五、保密责任
(一)保密委员会主任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持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副主任对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履行上述职责,当好参谋。
(三)保密委员会成员对主任、副主任负责,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根据其所在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工作范围,具体抓好所在部门的保密工作。
(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负责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完成保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事项。
(五)涉密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工作责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保密职责,认真做好具体保密工作和管理工作。
(六)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本单位发生泄密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按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保密法》、《刑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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