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不能不提清算诉讼。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按期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能否恢复
能,吊销营业执照完全不同于责令关闭和被撤销。《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成立。无论按照先证后照的现有制度,还是按照先照后证的改革趋势,营业执照具有表彰公司法人资格和一般营业资格的双重属性。换言之,凡是持有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均可自由开展一般性的经营活动。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只导致公司失去营业资格,却不影响公司的法人资格。
基于吊销营业执照之事实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专业人士据此认为,公司登记机关有权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司登记机关即使作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也未必不可以经由法定程序作出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就此而言,公司登记机关自应慎重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也应慎重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但吊销营业执照是可逆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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