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妥善保管出租房。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出租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出租房。
3、亲自保管出租房及房内的相关物品。未经出租人同意的,不得擅自转租房子。
一、承租人具有哪些法定义务?
1、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确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合理加以使用。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3、不滥用权利的义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或者作其他处分。
4、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果支付期限没有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
5、有关情况的通知义务。
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将此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
6、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二、承租人对出租房享有哪些权利?
1、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的权利;
2、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
3、优先购买权;
4、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三、出租人具有哪些法定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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