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走私贩私活动的公告
时间:2023-06-05 22:24:30 1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走私贩私活动的公告发布部门: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1]116号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调整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国务院的指示,对打击走私和贩私活动,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携运货物和物品(包括金银、货币、票据、有价证券等,下同)进出国境,都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严禁走私贩私,逃套外汇,偷漏关税。

(二)下列行为,属于走私:

1.偷运或以藏匿、伪报、伪装等手段,运输、携带、邮寄货物或物品进出国境的;

2.伪造、冒用、涂改证件,或伪报当事人身份,骗取海关优待,运输、携带、邮寄货物或物品进出国境的;

3.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逃套外汇的;

4.利用邮寄国际信件、印刷品夹带物品的;

5.私自出售海关特许免税、减税进口的货物或物品的;

6.非法搜集购买或换购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或物品,预备走私出口的;

7.航行于沿海海域的船只(包括渔船),偷运货物和物品,在海上或上岸非法买卖的;

8.携带、邮寄或运输淫秽色情书刊、图片及其他诲淫性物品进口的。

(三)凡犯有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依据情况,分别处以强制收购,补税,补价,罚款,没收,或没收加罚款。对集团性的、惯常性的、武装掩护的或数额巨大的走私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厉制裁。自动投案的,可酌情从轻处理。

(四)严禁一切单位或个人贩卖走私物品,或为走私、贩私分子代开发票收取手续费等非法活动。凡贩卖走私物品的,必须在本公告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登记封存,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情况,听候处理。隐瞒不报和继续进行非法购销活动的,一经查获,除没收全部走私物品或加处罚款外,并依法惩处。

(五)海关对走私案件的补税、补价或罚款的决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抗延不交的,加处罚款,宜至由司法部门强制追缴。

(六)对参与走私、贩私活动的国家干部,现役军人,除在经济上依法处理外,还应根据其情节轻重,由有关单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性质特别恶劣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邮电职工与走私分子勾结,掩护运寄走私物品的;海关、公安、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的人员贪赃枉法,内外勾结进行走私、贩私活动的,从严处理。冒充查私人员,劫掠、侵吞走私物品的,要坚决打击,从严惩办。

(七)海关对于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以及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对于具有走私嫌疑的国内过往运输工具和人员,有权进行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令抗拒。对阻挠、抗拒检查,冲击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围攻、辱骂、欧打检查人员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八)海关、公安、边防、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渔政以及外汇管理、民航、交通、铁路、银行、邮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统一步调,加强联合查私,打击走私贩私活动。

(九)全市广大干部和群众,要自觉遵纪守法,不卖私,不买私,并积极揭发检举走私、贩私活动。各有关部门对群众的揭发检举要严格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日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货币 最新知识
针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走私贩私活动的公告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走私贩私活动的公告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