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防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股权转让要符合一定的形式,以达到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的明确和有效。首先,需要明白两点: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转让价格,因价格不明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股权转让合同不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笔者用以下两个案例做一说明
案例一:
甲为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的A公司的80%股权。甲将其中的20%转让给非股东乙,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没有约定转让价格,只规定乙为A公司的董事长,并应对A公司进行投资,乙应利用其管理技能使A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在A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添加乙为股东,持有20%的股权,但没有进行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但A公司的董事长变更登记为乙。之后,甲向法院起诉,以股权转让合同为有偿合同,但乙没有支付对价为由因而合同无效。乙主张,他向A公司的投资与管理即为取得20%股权的对价,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但从合同中可以看出这是双方默示的意思。法院认为,如果乙向A公司的投资与管理即为取得20%股权的对价,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说明,乙主张的默示的意思不能成立。在诉讼中,双方就对价无法协商一致,因股权不同于一般商品,法院无法确定其转让价格,遂裁决合同无效。
案例二:
甲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乙,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乙支付了价款,但甲与A公司未依据合同协助乙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乙遂向法院起诉,称因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合同无效,要求甲返还价款。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认为合同有效,要求甲与A公司协助乙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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