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审其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二、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核、批准、发证。各地质检机构负责受理工作。
三、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检验——总局审核并许可合格,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1、提交单据:(必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外文翻译成中文)
a、《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b、标签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前述无)
c、标签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d、生产国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e、经销商/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f、原产地证明材料(带纯天然、告***低***字样,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书)
g、实验证明材料(带特殊功效)
h、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上各两份装成2套,交受理机构和总局)(用于出口)
i、标签样张或照片6套(受理机构1套,总局6套)
2、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不同的可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3、受理后,申请人必须将检验样品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4、各受理机构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必须将审查意见、检验结果报质检总局审核,由其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10日内颁发证书。
四、检验管理
报检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不得报检。
施检时,对标签检验,并据此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标签不合格不得入境/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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