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可以在几年内消除,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信息应当封存,没有法定情况不得泄露。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封存有关犯罪记录。查封犯罪记录的,除司法机关需要办案或者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询问外,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封存的犯罪记录保密。
封存犯罪记录的目的是消除歧视,让未成年人无污点地融入社会。在实行前科封存制度之前,各地的具体做法是消灭轻罪前科。如2011年11月,四川省彭州市公安、检察、法律、教育行政、劳动人事等6个单位,共同签署《消除轻微轻罪前科实施办法》,消除轻微轻罪前科。消灭就是消灭。据认为没有犯罪记录。立法机关采取了审慎的态度,采取了相对保守的封存制度。当封存的犯罪记录是法律裁量的依据,属于法律评价的基本事实时,应当允许使用封存的犯罪记录;二是隔离,即犯罪记录应当远离公众,不应当为公众所知。因为一旦公众知道,未成年人在就业和升学过程中容易受到歧视。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照顾,去除犯罪标签,为涉案未成年人在继续教育和就业中不受歧视提供制度保障。上述规定保证了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能够在实体和程序上无污点地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为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详细的制度设计,专门设立了专门章节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不得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办案时,侦查人员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尊重未成年人的名誉和尊严。一些地方法规规定,为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取证时,不得穿警服、驾驶警车。检察院、法院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起诉庭和未成年人法庭处理未成年人案件,并规定未成年人案件不得公开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得上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在办案过程中不披露未成年人信息是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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