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的资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
2、蓝底2寸正装照片
3、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正、副本
5、律师执业档案、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6、身份证
7、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
8、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9、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同意转所的证明
10、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的聘用合同书(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还需提交总所同意接收的证明)
11、跨省、跨市转所需提交人事档案转入广西区内县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的证明等
12、交还原所律师执业证
13、原军队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档案、财务已结清的证明
14、原军队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及同意转所的证明
15、退伍转业证明
二、贵港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4、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3个工作日)
5、首席代表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厅负责人审批(限2个工作日)
6、厅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4个工作日)
7、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三、贵港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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