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实践中,通常有两种类型的保险合同。一是通过投保人签署投保单和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的要约和接受过程建立保险合同;一级保险协议。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就特殊保险条款和特殊险种分别协商,并制定有关合同条款。保险协议本身就是保险合同。在实践中,保险代理人代表投保人签署申请表,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第一种情况下
根据中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投保,并在实践中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通常会提前向投保人介绍相关的保险类型和保险条款,供投保人选择和考虑。这样的介绍是一种邀请。投保人自行或者根据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填写投保单的,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在收到申请表后,保险人将在必要的检查或调查后决定是否承保。如果保险人通过考试,它将发布正式的保险单,这是一种承诺,保险合同此时成立。但是,如果保险代理人代表投保人在申请表上签字,投保人因故否认申请的有效性,则必须通过对投保人行为的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进行详细分析,根据民法中的委托代理原则,我们可以判断投保人是否授权保险代理人签署保险单,以及投保人否认保险合同效力的理由是否成立,委托人授权代理人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明示授权,即委托人以语言和其他外在表现形式授权代理人从事某些活动;一种是默示授权,即委托人通过自己的默示行为向代理人授予一定的权利。默示行为有两种:积极默示行为和消极默示行为。积极的默示行为通常通过行为人的行为表达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而消极的默示行为则通过行为人的不作为表达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根据上述原则,如果保单是由保险代理人代表投保人签署的,且当时没有证据表明投保人已给予明确授权,则有必要对投保人的行为做出进一步判断。如果投保人按照保险人签发的保单支付保险费,则可以认为投保人以其积极的默示行为确认了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单上签字的行为。投保人不能简单地否认保单或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单不是由投保人本人签署的
因此,我们认为,保险代理人代表投保人填写、签署投保单的行为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保险合同的效力不能简单地否认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该对保险代理人代表投保人签署保险合同的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和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未经投保人明确授权代表投保人签字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必要时,邀请专业保险律师对代理人进行定期培训,是减少此类纠纷的重要途径,也是使保险公司摆脱代申请人签字“失控”现象的有效途径之一。此外,投保人还应以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被保险人的行为。只有保险合同双方都注意事前预防,才能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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