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1、接警与初步研判;2、先期处置;3、启动应急预案;4、现场指挥与协调;5、抢险救援;6、扩大应急;7、信息沟通;8、临时恢复;9、应急救援行动结束;10、调查评估。突发事件处置的原则: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3、社会动员,协调联动;4、属地先期处置;5、依靠科学,专业处置;6、鼓励创新,迅速高效。
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综合传染病防治法第41、42、43、45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第一,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但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后,后者不予批准的,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第二,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6)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
(7)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第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全文7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