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法》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中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以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有合同、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并且知道他人的商标存在,对方提出异议的不可注册。
关于本条第二款的适用条件,《商标法解释》解释如下:
(1)申请人对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以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2)申请人有合同,与另一人的业务关系或其他关系,并且知道该另一人的商标存在
上述适用条件(2)中提到的“其他关系”,2017年《商标权授权确认规定》进一步明确解释:“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关系’:
(一)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有亲属关系;
(二)商标申请人与在先用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三)商标申请人和在先用户的营业地址相邻;
(IV)商标申请人与在先用户已协商达成代理和代表关系,但尚未形成代理和代表关系
(V)商标申请人已与在先用户协商达成合同和业务关系,但尚未达成合同或业务关系。“
1.对未成功注册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发现你的商标是他人先注册的,但注册人的申请未被批准,你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救济。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申请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通过考试的人进入公告期,即三个月。在这三个月内,合格的受试者可以提出商标异议。已注册商标的初创公司可以通过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准备证据材料,并在这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已成功注册的商标,经三个月公告期核准注册的,可以申请无效宣告,公司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对无效宣告的申请有五年期限,即商标注册超过五年的,不能以注册为理由申请无效宣告(驰名商标不在此期限内)。当事人对商事陪审团的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匆忙注册的,可以向注册人提出异议或者宣告无效。
商标法第32条: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33条: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优先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初步核准登记的商标违反第13条(第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第15条(禁止他人抢注)、第16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第三十条(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条(初审公告申请先提出的,初审公告申请同日使用在先商标)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在先权利,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必须以合法手段注册)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44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的规定。依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局应当宣布该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异议与无效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在公告期间提出的,另一个是在获得商标注册后五年内提出的。驰名商标无效宣告没有期限
综上所述,“其他不正当手段”中的“其他”是对《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特定民事权利损害的补充,扰乱了商标注册,损害了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为了保护特定主体的在先商标权或其他在先权利,《商标法》第44条规定的“其他”非法损害手段之一是公共利益,这并不是大多数主体所独有的
什么是商标交易过程,需要什么材料
新旧商标法对比表
商标注册补偿的确定
全文3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