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仅自己可见属于隐私么
朋友圈内容中,“仅自己可见”的那部分内容,属于隐私,因为好友无权查阅,只有平台通过技术手段才能穿透。分组和完全显示的内容,不再属于隐私,因为圈主已默认向特定人群公开这些信息,而且彼此之间并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好友没有保密义务,点赞、留言以及截图传播,都不涉嫌违法。如果圈主不满好友的行为,可能会从道德上指责对方不讲道义——这并不等于说截图行为就是不讲道义,因为任何公开的信息,都免不了被私下复制和传播,尤其在匿名的情况下。隔墙有耳,在互联网时代尤其如此,凡走过,必留下痕迹,一旦公开发布了信息,难免会有在平台流动以及跨平台流动的可能性。
二、如何防止隐私侵犯
可以利用隐私权赋予权利来避免他人侵犯自己隐私权: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公力与私力救济,来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
三、隐私的特征
1、隐私的主体是自然人。隐私源于人的羞耻感,故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成为享有隐私的主体。企业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经营单位的秘密属于商业秘密,仅与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相联系,与人的羞耻感无关,故企业单位不能构成隐私主体。国家机关的秘密,如审判秘密是公共权力运作的表现,此种秘密的泄露将对机关系统的正常运作产生损害,也与羞耻感无关,故国家机关也不能成为隐私主体。
2、隐私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个人事务,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个人事务,是相对于公共事务、群体事务、单位事务而言,是以具体的、有形的形式表现于外界的隐私,且以特定个人为活动的主体,如朋友往来、夫妻生活、婚外性行为等。个人信息系指特定个人不愿公开的情报、资料、数据等,是抽象的、无形的隐私。个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密范围,如身体的隐蔽部位、日记内容、通信秘密等,隐私的客体是隐私中的“私”的具体表现。
3、隐私的内容即客观方面是指特定个人对其事务、信息或领域秘而不宣、不愿他人探知或干涉的事实或行为。隐私的内容是隐私主体的主观意志作用于客体及客观世界,即主客观因素相统一的过程和结果,也就是隐私中“隐”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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