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未到位债务可不可以抵销
债权人的注册资本未到位债务的可以抵销,将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但降低破产债权的清偿比例,不利于其他债权人的分配利益。债权人的注册资本未到位债务的不可以抵销,将增加债权人的损失,但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比例,有利于其他债权人的分配利益。由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从字面上看是包括债权人因注册资金未到位而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而且其除外情形规定不包括债权人因注册资本未到位而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所以,认为债权人因注册资本未到位而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不可以抵销的,在法律上没有依据。虽然债权人因注册资本未到位而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可以抵销,将不利于其他债权人的分配利益,但这也不是此项债务不可以抵销的理由,因为,所有的债务抵销都是不利于其他债权人分配利益的。
主张债权人因注册资本未到位而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可以抵销的另一个理由是:从公司工商登记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角度来说,由于公司股东事实上可以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调整为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债权直接转为注册资本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既然债权可以转为注册资本,则债权与注册资本未到位债务应当可以抵销。有人可能会说,注册资本未到位债务是很严重债务,甚至直接造成了公司破产,所以,这一债务不可以抵销。这一看法不成立,因为债务只有金额大小,而没有轻重之分;注册资本未及时到位的,可以请求赔偿,增加债务金额,但无法改变债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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