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银行从业人员犯罪及司法实践
时间:2023-07-07 18:32:22 1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具备现金来源和接受现金的便利,打“现金”的主意。

银行一线工作人员,每天从早到晚都和现金打交道,工作中手里整点的钱。和班后自己兜里消费的钱反差特别大,环境的熏染和金钱的诱惑,往往会使个别从业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于是,个别人在“钱来钱去”中寻机作案。如某支行出纳负责人辛某利用职务之便做阴阳帐,盗用密码,互划帐款等手法,使帐款相符、帐面假平,掩盖库存余额实存数。6年中辛在其岗位,累计窃取库房现金256万元,已被法院无期徒刑。

(二)具备资金划拨和业务工作的便利,打“票据”的主意。

银行业务工作流程更换代较快,特别是综合处理系统和储蓄(3、0版)处理系统上线后,“5031辖内往来”科目的核算和管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个别人在系统升级后钻“5031辖内往来”报单当日未达到空子,在“报单往来”中寻机作案。如某银行上半年通报的6起案件中,多数是利用职务及综合柜员工作之便,通过储蓄与对公“5031辖内往来”票据挪用资金,累计涉案总金额1518、3万元。

(三)具备“贷款发放权”和参与(三查)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

随着世行项目的开发运用,银行的信贷业务进一步趋于完善,贷款工作的安全系数明显提高。但由于贷款生效后,贷款资产质量在帐面反映存在滞后性,潜在风险形成的最终损失,要在贷款发放若干年后才能为显现出来。这样,给心存侥幸见钱眼开、“胳膊肘往外扭”录求既得利益的个别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帮助企业对付银行,套取银行信用。如某支行信贷员张某负责贷前调查,为企业贷款二百万元,放款后的第三天便收受该企业20万元。事隔一年半后,张某的腐败行为才暴露,现已被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银行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新趋势

银行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在国家金融改革重大举措实施的不同时期表现出了不同的特征,在我国加入WTO以前,主要有三个阶段。1993年前后是以贷谋私;1997年前后是骗取贷款;2000年前后则利用计算机自动系统贪污挪用。而在完全按照国际规则运作、竞争又异常激烈的金融市场上,目前,这类犯罪发生在贷款环节、结汇环节、担保环节和涉嫌洗钱。

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业的犯罪现象又有新的趋势,如金融腐败期权化问题,意指银行业的领导或高管人员违规为企业发放贷款,与企业签订君子协议,期许在退休或辞职后再到企业打工,通过拿高薪来获取企业的回报,就好像市场上的期权交易。还有一些监管官员,为自己将来下海经商留条后路,在监管工作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卖个人情,留下腐败期权,等自己有一天下海,到金融机构任职再进行变现。二是洗钱问题,一些有经济问题的干部借辞职下海逃避制裁,将非法所得的黑钱洗干净;三是腐败链问题,一些民营企业除了看中下海官员的能力外,更多的是看中其原有的权力网、关系网,下海官员极有可能建立起更紧密的非正常政商关系,形成更大的腐败链。这些现象已被学者和有关部门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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