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完善市场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已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市场登记证的市场。
第三条商品交易市场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市场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按年度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检验,检查市场登记事项的变化情况、市场开办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市场的运行情况。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场年检的管理机关。年检采用由原登记机关年检和授权年检相结合的方法。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本机关核准登记的市场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管辖的市场的年检。
第五条凡领取《市场登记证的市场,均需参加年检。当年登记注册的市场,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
第六条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场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于3月15日前向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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