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如果缴费单位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可以进行补缴。但补缴时间超过6个月,则需要到柜台办理。如果个人名义参保且漏缴,则只能补缴养老保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则只能补缴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时,应携带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手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和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最多可以补缴6个月的社保,如果超过了6个月,就需要到柜台办理。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给补缴。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其他相关材料。
上 海 市 社 保 补 缴 期 限 是 多 久 ?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缴费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月缴费的,应当按月将缴费额或者其他形式的缴费凭证交给本人或者其用人单位代收。缴费人按年缴费的,缴费人应当于每年1月或者新参保人员入职之日前15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或者缴费申报。
根据以上规定,上海市社保补缴期限为每年1月或者新参保人员入职之日前15日内。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参保登记或者缴费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补办。逾期仍不办理或者补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视同其未缴费或者缴费不足月数,并可按下列规定加收滞纳金:
(一)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缴费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上海市社保补缴期限为每年1月或者新参保人员入职之日前15日内,而用人单位和缴费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上海市社保补缴期限为每年1月或者新参保人员入职之日前15日内,用人单位和缴费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