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如果由于逃逸方的逃逸行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了,则认定逃逸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如果责任可以认定的,则按照以下标准划分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八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事实上,没有构成犯罪的肇事逃逸处罚也已经是非常的严厉的,单就行政责任的这一块,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终身禁驾,在行政处罚的范围内已经充分的证明了肇事逃逸的性质是恶劣的。如果驾驶员当时不是出于害怕承担责任的心里侥幸选择了逃跑,有可能处理起来反而不像当事人想的那么复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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