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确定反腐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时间:2023-04-25 09:43:05 2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一条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了解,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犯罪,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收取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与《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有很多相似之处,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利用影响力反映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之犯罪与其他贿赂犯罪的根本区别。

行为人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取或者索取财物,也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属于一种特殊的受贿犯罪,因而在罪名中出现受贿二字能够鲜明地体现出本条犯罪的本质特征。来源:中国青年报记者王亦君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增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补充9项修改4项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16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此次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出了补充和修改。

司法解释补充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等9项罪名。修改了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4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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