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执法权吗
时间:2023-08-04 09:50:22 4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执法权。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家职能部门之一,国家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省以下设置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对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食品加工企业备案企业产品标准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号:内质监标函[2005]23号

发布日期:2005-3-25

执行日期:2005-3-25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行为,区局决定对近年来全区各盟市、旗县局备案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开展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1、2002年-2005年3月各盟市、旗县局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标准;

2、2002年以前备案到期未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复查原则

1、与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文不符的,通知企业修订,重新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中未规定反映产品特有品质和特性指标的,通知企业修订,重新备案;

3、应复审到期未复审的,书面通知企业进行复审。

三、复查要求

1、各盟市、旗县局首先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盟市局对所属旗县局进行检查,并向区局报告自查和检查情况。区局将对部分盟市进行抽查。

2、盟市、旗县局在自查中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属于复查修订范围的,书面通知企业进行修订,并告知修订的依据、内容、时限和逾期不修订取消备案的后果。要注意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

3、在复查工作中要主动帮助企业查找相关信息和标准,做好回访工作。

4、盟市局的自查和对旗县局的检查情况于4月30日前书面报告区局。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数量、食品类型,复查需修订的数量、食品类型、存在的主要问题,企业标准修订备案情况等。

5、区局抽查安排另行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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