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诈骗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分析
时间:2023-11-19 10:53:36 4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文介绍了客观存在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及其目的和危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个人的信用记录,还可能引发刑事责任和社会谴责。

客观方面指的是在某个事件中,存在某种客观存在的事物或者行为。在这里,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指的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信用诈骗罪如何构成?

信用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以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犯罪人需要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信用诈骗罪的最基本构成要件。其次,犯罪人需要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以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最后,犯罪人的诈骗活动需要数额较大。

总之,信用诈骗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以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犯罪行为。

总之,伪造信用卡和使用伪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以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都属于信用诈骗罪,而犯罪人需要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和数额较大的行为才能构成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没收财产 最新知识
针对 信用诈骗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分析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 信用诈骗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分析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