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脸部轻伤鉴定标准
时间:2023-06-06 11:24:31 4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故意伤害脸部轻伤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一般来说是依据人损,构成轻伤是伤残等级10级以上,包括以下:

1、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3、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4、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5、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6、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7、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此外还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工伤等级鉴定》也有不同标准。

二、故意伤害罪的管辖

确定轻伤害案管辖的应注意几点:

(1)被害人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有证据,则案件属于可提起自诉的案件;没有,则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

(2)被害人提起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提起公诉的选择问题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符合提起自诉的法定条件,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即是自诉案件;若坚持按公诉程序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则应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按公诉案件予以管辖处理。

(3)是被害人是否控告、要求追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被害人与侵害人和解、被害人放弃追诉时,不应主动追诉,否则,会造成被告人(侵害人)诉讼权利的损害。

三、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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