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补充协议与变更协议的区别
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两者的区别主要在内容上,补充协议是对未约定的事项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进行补充明确。
变更协议,主要对约定好了的事项进行更改,比如更改履行方式,履行地点,数量等等。
其实从名称上,法律上和实践中意义没有区分的意义,也可以用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内容进行更改。或者用变更协议的方式,对内容进行补充。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对于主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但这又与变更合同不一样。实践中,当事人之所以会格外再签到补充协议,主要还是因为主合同中存在未约定的事项或者约定的不是很清楚的事项,因此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做出补充说明。很多时候合同生效后,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内容,往往就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做出补充约定。
二、补充协议能否构成合同主要内容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补充”。
影响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这些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谈不到生效,更谈不上履行。此时,“补充协议”没有存在的前提。
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备条款达成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补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就不能适用第62条规定的任意性规范。
三、什么是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可以拟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必备信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二是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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