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住房公积金其他缴存手续
时间:2023-05-10 18:03:09 1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一)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合并的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持本人身份证及下列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材料办理注销登记:

1、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的: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单位解散、合并的: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企业破产的:法院裁定书

单位注销前,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应为符合销户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销户手续,不符合销户条件的办理封存业务。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

1、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

2、营业执照注销的:提供注销证明及身份证。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

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职工退休。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呼伦贝尔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不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每年7月1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将为职工代缴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不得擅自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缴存基数调整时间:每年的7月份。

提供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并携带盘拷贝模版),要求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与返回模板信息完全相符。

(三)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1、在自治区规定范围内提高、降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持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①、缴存单位正式文号的提高、降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2、在自治区规定范围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持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①、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②、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③、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全体职工签字的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明细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未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停缴满一年以上的单位,应对其住房公积金暂时做封存处理;单位申请启封时应提供相当于新开户的各项材料。

(四)补缴住房公积金:

1、补缴以前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单位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因工资调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不占月。月补缴额与月汇缴额合计不得超过缴存上限。

提供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并携带盘拷贝模版)。

三、住房公积金封存与转移(持下列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封存

职工工作调动、退休、死亡、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原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调转文件或退休审批表或死亡证明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工作调转办理封存后,使用同一套手续同时办理转移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启封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书或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职工花名册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因工作调转的启封业务不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及个人账户合户

1、个人账户转移:

①、职工原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先封存,之后来办理转移的:持职工工作调动相关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办理转移手续,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现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批量转移的,由单位提供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的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电子模板办理。

②、封存与转移同时办理的,只需提供一套手续:《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调转文件。

③、因工作调转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的,必须通过办理个人转移业务开户,不得在转入单位重新建立个人账户(原单位存在财政欠缴,暂时无法办理转移业务的除外)。

2、个人账户合户:同一缴存单位,如果存在同一职工有两个账户的情况(姓名、身份证号一致),应办理个人合户业务,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持情况说明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本市各区县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览:

1.呼伦贝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海拉尔区和平大街6号电话:0470-3995980,3995986,3995990,3995985

2.鄂伦春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鄂伦春旗阿里河镇朝阳街粮食局综合楼16-17号电话:0470-5621341

3.阿荣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阿荣旗那吉镇振兴路住建局办公楼二层电话:0470-4251723,4251735

4.扎兰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扎兰屯市中央北路85号建行办公楼3楼电话:0470-3955546,3240452

5.牙克石市公积金管理部地址:牙克石市兴安中街国税综合楼电话:0470-3945606,3945607

6.根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根河市阿龙山街东1号电话:0470-5221922

7.额尔古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镇额尔古纳街府兴花园1号楼电话:0470-6827768

8.新巴尔虎左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五一小区总工会办公楼二楼电话:0470-6607322,6607545

9.鄂温克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安康一号楼三楼电话:0470-8818311,8817311

10.新巴尔虎右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新右旗阿镇四道街一段电话:0470-640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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