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包括昏醉强奸,暴力强奸,以及胁迫强奸等等。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性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
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1、司法认定不同: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与既遂未遂无关。
2、特例不同: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与女接触就算犯罪既遂,并不是犯罪未遂。
3、具体情况不同:男子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下述四种情况都属于强奸未遂:
一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结果,如阳萎等;
二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愚昧无知,致使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如男子不知道的方法;
三是由于第三人的影响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别人发现。
四是对象不能犯,如女子为死尸、或所谓的女子为男子。
而如果行为人完全可以实施完强奸行为,只是由于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请求而停止的则属于强奸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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