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规定,挪用于救灾、危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金,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起诉:(一)挪用特定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金额的,或者使人民群众生产严重困难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的人民群众带来严重损害的情况)。挪用特定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特定款物,主要是指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救济金是指国家分配给受自然灾害地区的特殊资金和物资的扶贫金是指用于扶贫的特殊资金和物资。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防汛款物气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救济金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特殊资金和物资。移民金是指国家支付的移民配置专业资金和物资。挪用是指未经合法许可,擅自进行手工管理的救灾、危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金的调整,用于其他方面,改变了特定金的既定用途。行为人挪用上述特定款项累计达5000元以上,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价值。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是人民大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必须立案。这里的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已经达到该金额的80%以上,即挪用特定金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4万元以上,同时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必须立案调查。挪用对外援助金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公安机关也应立案调查。
新刑法挪用款物罪
新刑法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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